日期:2019-08-01 浏览:3647
近日,据媒体报道,电子烟小程序在微信内被下架,微信方面表示这些电子烟小程序涉嫌从事电子烟等烟草制品销售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子烟烟弹会被界定为“烟草制品”,不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推广、销售,而这些电子烟小程序已经涉嫌违反《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因此微信平台对其进行了下架处理。
微信方面告诉记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电子烟烟弹会被界定为“烟草制品”,不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推广、销售,微信小程序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法运营。经核实,“MOTI商城”“RELX悦刻商城”“FLOW福禄”小程序涉嫌从事电子烟等烟草制品销售服务,涉嫌违反《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因此平台对其进行下架处理。MOTI魔笛小程序商城在经历整改重新上线后,目前仍可正常打开。
通过互联网发布烟草广告确实不被法律法规所允许。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的广告。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并未明确电子烟(主要指烟油雾化类产品,不含加热不燃烧型产品)属于烟草产品,也正因为如此,各大电商才会继续售卖。
但需要注意的是,记者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了解到,归口于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两份国标计划《20171624-Q-456电子烟》《20172264T-456电子烟液烟碱、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已于2017年10月11日和2017年12月15日分别下达,目前处于批准阶段。而在上述两份国标计划中,电子烟、电子烟液在中国标准分类号中均属于X87代码范畴。这也意味着,一旦上述两份国标计划通过批准并发布,电子烟将明确被归为制烟类产品接受监管。
另有法律专业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相关规定,电子烟应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监管。但不含烟草专卖品成分的电子烟烟杆、雾化器、电池等装置,这些不属于烟草专卖品。
正如今年“3·15”晚会中所说,就目前而言,相较于国外将电子烟视为“烟草制品”或医药产品来管理的态度,国内大多数生产企业却打着科技公司的旗号,把电子烟当作是一种电子产品来销售,缺乏有效的监管。在电子烟如野草般疯长的前提下,央视“3·15”晚会无疑是提了个醒。标准不明、监管滞后,很可能衍生出诸多危害尤甚的乱象。所以,电子烟的成瘾性、危害性到底如何,是否该被纳入禁烟范畴,市场准入门槛和销售门槛该如何设置,这些都得有系统地研究。总之,对于电子烟这种新兴事物、新兴行业,系统监管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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